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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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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 (一)考核内容 1.死亡指标 2.重伤指标 3.职业病 (二)考核办法 依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死亡、重伤指标、职业病实际发生情况考核。 1.发包单位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无书面合同和协议,发生伤亡事故,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均承担指标;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均承担指标。 2.凡出租厂房、库房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厂院内、库院内的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租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出租单位进行考核。 3.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对商贸市场内的承租业户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租业户发生伤亡事故,对商贸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考核。 4.将生产任务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的,发包单位负责对厂区内的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发生伤亡事故,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伤亡事故指标的核定含劳务公司和外协队伍人员。 5.一起事故涉及几家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指标。 6.死亡指标奖罚 (1)死亡指标为零的:当年实际死亡为零奖20分;死亡1人,罚150分,每再超1人,加罚70分。 (2)死亡指标为1人以上的,实际死亡与指标持平不得分;每减少1人奖40分;死亡指标超1人罚150分,每再超1人,加罚70分。 7.重伤指标奖罚 (1)重伤指标为零的,实际重伤为零的奖10分;重伤每超1人,加罚30分。 (2)重伤指标为1人以上的,实际重伤与指标持平不得分,未超指标的,奖20分;每超1人加罚30分。 8.发现签状单位从业人员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罚30分。 9.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伤亡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每起罚300分,区市县及主管部门罚80分。 10.签状单位瞒报、迟报死亡事故,每起罚100、50分,瞒报、迟报重伤事故,每起罚50、20分,相应的考核项目不得分。 11.签状单位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间结案的,每起罚40分,相应的考核项目不得分。 二、安全生产管理附加指标
(一)政府定期召开重特大事故预防会及安委会工作会议情况(10分) 1.考核内容 (1)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特大事故预防会及安委会工作会议(2分) (2)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情况(4分) (3)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分) 2.考核办法 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应定期召开安委会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落实安生生产工作。 (1)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工作会议的得2分,否则扣2分。 (2)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的得4分,否则扣4分。 (3)会议制定的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得到落实的得4分,否则扣4分。 签状单位应在11月底前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市局综合协调处,做为考核依据。 (二)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使用(10分) 1.考核内容 考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否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并有资金管理办法得5分,当年完成资金使用90%以上加5分,不足90%每少10个百分点减1分。 2.考核办法 签状单位应在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市局综合协调处,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考核。 (三)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建设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20分) 1、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建设情况(2分) (2)办公装备配备情况(3分) (3)执法工作开展情况(6分) (4)行政执法工作质量(9分) 2、考核方法 (1)执法人员到位率(实有人数占编制人数)90%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的得1分,否则扣1分。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独立办公场所、执法车辆、必要的设备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1分。 (3)有明确的重点执法单位、部位、隐患和危险源,对重点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的得2分,否则扣2分;对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的得1分,否则扣1分;对重点部位、隐患、危险源随时检查的得2分,否则扣2分;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及时复查的得1分,否则每有一次不及时复查的扣0.5分。 (4)对有编号的执法文书和重点执法单位、部位、隐患、危险源建立登记台账的得1分,否则扣1分;行政处罚案卷整洁规范的得1分,否则每发现一卷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5)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相当的得7分,否则每有一处缺陷扣0.5分。 考核办法:查阅编委文件,区市县设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得8分,监察大队人员到位加2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乡镇(街道)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科(站)的得8分,人员全部到位加2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各区市县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执法监察支队、市局综合协调处。 (四)安全社区建设(20分) 考核内容按安全社区建设考核细则执行(另行发文)。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0分,此项只扣分不得分) 1.考核内容 因执法问题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考核办法:由市局政策法规处按实际情况考核。因行政处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被裁决撤销处罚决定书的扣10分。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得分。 (六)区市县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及局域网建设(8分) 1.考核内容 区市县安全生产信息工作(4分) 区市县安全生产局域网建设(4分) 2.考核办法 区市县安全生产信息及时上报,市局办公室按年底统计数字计算,每5个百分点得1分,最多为4分,低于5个百分点的扣4分。 由综合协调处按实际情况考核,建立并开通安全生产局域网得4分,否则不得分。 (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善后工作 (15分,此项只扣分不得分) 1.考核内容:不出现上访、不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遗留问题、不出现新的烟花爆竹生产反弹问题。 2.考核办法:年底前监督三处根据当年情况进行考核,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5分) 考核办法: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当年进行预案演练并及时上报得5分,否则不得分。 (九)区市县民爆器材综合安全管理(10分) 1.考核内容 (1)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综合安全管理方面(5分) (2)民爆器材生产计划、销售备案管理(2分) (3)“四超”管理落实情况(3分) 2、考核办法 (1)综合安全管理方面: 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综合安全管理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合格得5分,不符合得0分。 (2)企业应按照国家批准的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按照规定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市局监督五处备案。合格得2分,不符合得0分。 (3)应有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要求的定员、定量、定时制度。符合要求得3分,无制度、制度不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得0分。出现“超时、超量、超产、超员”情况之一的得0分。
(十)安全标准化工作(10分) 考核办法:签状单位依据国家各行业的标准,达到安全标准化标准并取得有关权威部门评审合格(各区市县政府下属企业机械行业必须达到2家以上),机械行业达到安全标准化的报市局监督二处,非煤矿山报监督一处,其他行业报相关处室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十一)厂长(经理)培训、持证率(5分) 1.考核内容 厂长(经理)培训、持证率(5分) 2.考核办法 签状单位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厂长(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副经理)等应培训人员当年培训证复印件报市局综合协调处,持证率达到100%的得5分,否则扣5分。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农民工培训考核率(22分) 1.考核内容 各类人员培训(4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分) 农民工培训考核(8分)
2.考核办法 各签状单位3月30日前将当年各类人员培训计划报市局综合处,按时上报得4分,否则扣4分。 11月30日前根据年初所报人数比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的得10分,否则扣10分。 各签状单位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92号)文件要求,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年底前农民工培训率达60%的得8分,否则扣8分。 (十三)“三同时”项目审查验收率(15分) 1.考核内容 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率 2.考核办法 审查验收程序和权限按《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大政发〔2007〕100号)和《关于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属地分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安监发〔2007〕265号)执行。11月30日前,各签状单位要将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核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市局监管二处作为考核依据。停、缓建的项目,应出具证明,报市局备案,可不作为考核项目。 经考核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率达到100%的单位,得15分,否则扣15分。 (十四)建筑安全管理(10分) 1.考核内容 (1)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率(2分)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3分) (3)建筑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及处罚(5分) 2.考核办法 (1)11月30日前,与建筑施工有关的签状单位将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情况报送市局监督二处。取证率达到100%的,得2分,否则扣2分。 (2)11月30日前,各与建筑施工有关的签状单位将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报送市安监局监督二处。按时报送检查情况的,得3分,否则扣3分。 (3)年度内,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事故发生的情况,对各签状单位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及时和没有受处罚的,得5分,未及时整改隐患或专项检查受处罚的,扣5分。 (十五)重大危险源管理(15分、10分) 1.考核内容 重大危险源监控、报告、演练、预案、评估情况 2.考核办法 (1)区市县的考核办法(15分)
a)
区市县要将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检查落实情况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按表1的要求,报市局监督四处。按时并且全部上报得12分;按时上报但不全且上报比例超过50%的得8分;按时上报但上报比例低于50%的得4分。不按时上报但全部补报的最高得8分;不按时上报但补报比例超过50%的得5分,不按时上报且补报比例低于50%的得3分。
b)区市县要及时地将重大危险源的改变情况报市局监督四处,按时上报的得3分。改变情况包括新重大危险源的申报,重大危险源的核销及重大危险源的各方面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2)其他签状单位的考核办法(10分)
c)各签状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检查落实情况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按表1的要求,报市局监督四处,按时并且全部上报得2分,否则扣2分。
d)各签状单位要及时地将重大危险源的改变情况报市局监督四处,按时上报的得2分。改变情况包括新重大危险源的申报,重大危险源的核销及重大危险源的各方面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e)各签状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重大危险源的改变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做出修改,并以单位文件下发执行,同时报市局监督四处。修改并及时上报的得2分。
f)本年度内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的,并于11月30日前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报市局监督四处。评估并上报的得4分。 (十六)电气安全管理(10分) 1.考核内容 (1)漏电保护器覆盖率及其正常运行率(5分) (2)其它电气安全装置(3分) (3)从业人员安全用电知识专项培训教育(2分) 2.考核办法 (1)11月30日前,各签状单位将能够证明漏电保护器覆盖率及其正常运行率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监督二处。覆盖率达到100%或覆盖率上升25%并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得5分,否则扣5分。 年度内,凡是签状单位监管的范围内发生因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而造成触电死亡事故的,该考核项目扣10分。 (2)11月30日前,各签状单位将能够证明增设其他电气安全装置情况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监督二处。增设其它电气安全装置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11月30日前,各签状单位将组织面向基层从业人员(非电工)的安全用电知识、触电应急救援知识等电气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情况,报市安监局监督二处。组织专项培训教育的,得2分,否则扣2分。 (十七)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30分) 一、各区、市、县政府各委办局 (一)考核内容: 1.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
(6分) 2.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5分) 3.职业病危害申报(4分) 4.职业卫生培训(6分) 5.职业卫生监督检查(6) 6.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3分) (二)考核办法: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各得2分,否则各扣2分。 2.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得2分;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1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得2分,否则各扣2分。 3.组织用人单位如实、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得2分;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得2分,否则各扣2分。 4.组织辖区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得2分;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得2分;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得2分,否则各扣2分。 5.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分布情况得1分,按程序、按规范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得3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各级(行政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档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6.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并实施演练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 (一)考核内容: 1.职业病防治领导与管理机构(3分) 2.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2分)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分) 4.职业病危害申报(2分) 5.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10分) 6.职业卫生培训(4分) 7.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2分) 8.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4分) (二)考核办法: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得1分;设立职业病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得1分,职责明确得1分,否则各扣1分
。 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分解涉及职业病防治内容得1分;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得1分,否则各扣1分
。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得1分;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得2分,否则各扣1分。 4.及时申报和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得1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得1分,否则各扣1分。 5.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得3分;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和设备的职业卫生管理得1分;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得1分;不转嫁职业病危害得1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得1分;正确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得2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行政部门报告得1分,否则各扣相应分数。 6.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得3分;开展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得1分,否则各扣1分
。 7.建立建全并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得1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有应急救援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
。 8.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实施职业病防护设备管理得2分;配发并督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三、各签状单位请于11月30日前将职业卫生考核材料报市职业卫生监督所 (十八)储存风险抵押金、雇主责任险(20分) 1.考核内容
按规定足额及时储存风险抵押金(10分)、参加雇主责任险并足额交纳保险费(10分)。 2.考核办法
被考核单位于11月底前向市局政策法规处自报风险抵押金储存和参加雇主责任险情况,年终按风险抵押金指定代理银行和指定代理保险公司资料考核。足额储存、缴纳保费各得5分。 (十九)宣传工作(10分) 1.考核内容: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时报活动方案活动总结(2分),活动有特色、有创新、效果好(3分)。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宣贯活动(2分),配合市局完成各类新闻采访(2分),报刊订阅工作(1分)。 积极撰写新闻稿件,正面宣传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稿件,中央媒体加3分,省级媒体加2分,市级媒体加1分。 2.考核办法:被考核单位向市局政策法规处自报材料,年终按实际情况考核。 (二十)特种设备检验率(15分) 1.考核内容 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率。 2.考核办法 根据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考核工作的通知》(大质监字[2006]50号)文件要求考核,定检率达到100%的单位得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不扣负分。 (二十一)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10分) 考核内容: 1.建立并落实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和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无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当造成人员伤亡。 2.按规定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管理符合国家、省、市规定。 3.按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备案。 考核办法: 1.发生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应于3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市安监局综合处。造成人员死亡扣10分,造成人员伤残扣3分,隐情不报扣5分。 2.市安监局每年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未按规定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扣3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扣2分。 3.签状企业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按《大连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到市安监局综合处备案。未按要求备案扣2分。 (二十二)完成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8分/项) 1.考核内容 按时完成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8分/项) 2.考核办法 签状单位及时完成市政府临时交办的不属于本单位本职工作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将完成情况及时报市局综合协调处的,每项得8分。 (二十三)安全工作创新(3分/项) 1.考核内容 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作,安全工作有创新(3分/项) 2.考核办法 签状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以及采取实际又有创意的管理办法,成绩显著、有推广价值的,每项得5分,没有创新的不得分。 签状单位在11月30日前将各项创新工作的相关材料报市局综合协调处,将积极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作情况报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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